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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尔拉私拓、锤砸、乱涂画室外文物保护难!

时间:2026-07-18 23:32:47

  我国有着5000多年的悠久历史,我们应该为祖辈们留下的无数珍宝而自豪。同时,我们更肩负着守护它们的责任。当前我国文物保护事业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下面我仅就文章中重点提到的损毁类文物犯罪立法方面的不足讲两句。

  首先是当前刑法个别罪名量刑过轻,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例如故意损毁文物罪,一般是对犯罪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也才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许多学者认为量刑过轻,故意损毁文物的恶劣程度不比盗窃文物低,而盗掘文物的最高刑可以达到无期徒刑,损毁文物却不行。立法应做到罪刑相适应,立法部门完全可以将故意毁损文物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无期徒刑。以此有效地打击毁损类文物犯罪行为和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

  第二是完善犯罪对象的范围,当前我国法律对于“文物”的界定仍有争议,这导致立法上存在瑕疵。《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文物一般不包括自然名胜,可是刑法却设有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名胜古迹与自然名胜的具体差异是什么?是按照自然、人文景观区分吗?这种犯罪对象描述的不严谨容易造成混乱,有学者便对此提出建议:文物不应采用狭隘的定义,而应扩张为文化遗产。从物质性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性文化遗产视角,重新定位刑法的文物犯罪的文物。犯罪主体之完善。

喀尔拉私拓、锤砸、乱涂画室外文物保护难!(图1)

  第三是扩充犯罪主体的范围,目前毁损类文物犯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在现实中毁损文物的“主力”恰恰不是个人,而是单位。尤其在房地产开发方面,不少单位为了经济利益拆毁古迹,甚至在发现文物后隐瞒毁坏。而这些恶劣的行径却因为刑法条文的不严谨逃避了应有的惩罚:我国刑法并未将毁损类文物犯罪规定为单位犯罪,所以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这造成了在一些以单位为主体毁坏文物的案件中,单位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无法落实。因此,立法部门应该扩充犯罪主体的范围,让违法的单位在天网前无处可逃。

  第四是地方要切实落实我国《刑法》规定,严格判决相关案件。在损毁文物案件中,切不可以罚款取代刑责,对破坏文物者一定要处以有期徒刑或拘禁,必须让相关单位断掉“拿钱平事”的念头,严厉打击为自身利益私自盗窃、毁损文物的单位、个人,才能让地方文物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总而言之,无论是可移动文物还是不可移动文物,他们都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更是历史研究的重要途径。只有逐步完善我们的立法,才能让广大群众认识到现代人肩负的保护文物的使命。当前盗窃、走私文物的大盗已然在政府与人民的围追堵截下销声匿迹,但我们更要警惕生活中无意间对文物,尤其是室外不可移动文物的损毁。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我们保护祖先遗产的前路还很漫长,只有在全民的努力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种子才能历久弥新,在新时代生根发芽,散发出她独特的魅力与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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